2020-02-04 14:23:38 陕西事业单位考试网 //sn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周文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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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诈骗一波未平,一波又起
陕西分校 周文文
热点概述
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副主任孙福辉表示,2018年,微信超过QQ成为网络诈骗犯罪中使用最为频繁的犯罪工具,超半数网络诈骗案件中均有涉及应用微信实施诈骗的犯罪情节。据统计,被告人在实施网络诈骗案件时,冒充他人身份实施诈骗的案件占比达31.52%,以招聘为诱饵实施诈骗的案件占比在2018年大幅上升;冒充类型的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多冒充女性或熟人;近20%的网络诈骗案件是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的诈骗。
此外,以网络为工具实施诈骗的情况愈发严重,2017年网络诈骗案件仅占全部诈骗案件的7.67%,2018年占比猛增至17.61%。东南沿海地区以网络为工具实施诈骗的情况最为严重,全国人民法院审结网络诈骗案件自东南向北部、中部、西部地区逐步减少。
网络诈骗案件平均每案涉及的被告人有3.02人,人数略高于网络犯罪案件,超四成网络诈骗案件为两人及以上团伙犯罪,三人及以上共同诈骗的案件占比逐年提高;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中,有五分之一以上被判处五年以上刑期。
模拟题
随着互联网的发展,以微信营销为代表的网络诈骗行为愈演愈烈。对此,你怎么看?
参考解析
随着科技的发展,手机、固定电话、网络等通讯方式的普及,使人际交流打破了空间的局限,变得更加便捷。但正因如此,凭借着这些通讯工具而迅速发展蔓延的电信网络诈骗,具有非接触式特征,更具迷惑性。
究其原因,通过微信营销进行诈骗的成因是多方面的。
第一,相关法律相对滞后,监管不到位。微信营销是一种新兴的网络营销模式,对目前监管部门来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相比复杂的网络广告监管形势,《广告法》等已经难以满足目前监管要求;并且微信广告不受时间、地域的限制,受众区域广,调查取证难度较大,行政处罚权也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监管部门,对于监管部门来说,追查广告发布源头已然成为监管难题。
第二,无照经营行为普遍存在。目前,网络经营监管主要依据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》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,“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,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,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。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,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。”然而只有极少数商家会进行备案,多数为无照经营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逐渐成为微信营销的一种常态,存在着极大的消费安全隐患。
第三,缺乏第三方平台,支付存在风险。除了少部分有自己网店的“微商”会将顾客引导到网店所在平台进行交易,大多数的草根“微商”一般都是找相应的厂商合作,由厂商提供商品的图片,自己只赚取中间差价。交易方式灵活:有当面交易,有货到付款,或款到付货。“微商”从中抽取提成,退换货多是口头协议,整个购物过程并不像有第三方平台的C2C、B2C网站上那样安全。
第四,微信买卖行为没有凭证,投诉难受理,维权困难。如果用户发现微信上有任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合法行为,可以通过微信举报功能进行检举,核实后将对违法账号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理,但该举报功能只针对公共账号,暂不支持直接举报微信好友信息。目前12315受理的维权纠纷,需要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单据,或者经营方主动承认有销售行为,否则投诉很难被受理。但许多受骗的消费者都表示,由于是关照圈内“朋友”,并不会刻意索要“微店”的收据、发票,而大部分“微商”也表示,没法提供发票凭证。当消费者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后往往陷入维权困局。
所以对于我们消费者而言,一定要懂得辨识虚假广告并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。在与朋友聊天的过程中,在对话窗口的顶端可能会出现“请注意核实对方身份,谨防诈骗”的风险提示标语,一般在对方要求转账、向你发送转账账户信息时会出现,另外如果该好友曾经被人举报有涉嫌诈骗的行为,也会出现这样的提示,需要大家格外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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